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宁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出新规

构建权责清晰便捷高效分级审批体系

本报讯(记者 陈 敏)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本)》]印发,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标志着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进一步优化。

《规定(2022年本)》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明确目录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的下放至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核与辐射类项目环评文件以外的其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授权县级分局审批。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优化环评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强调对于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区现行的分级审批规定是2015年印发的,距今已有7年之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基层审批部门因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在环评审批时效、程序、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些问题,《规定(2022年本)》权限下放更加合理,将新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水泥制造、平板玻璃等7类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上收,将水事工程、输油管网、公路项目等13类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下放。一方面落实国家和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基层审批部门承接能力,真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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