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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司法鉴定人评职称专用标准条件

本报讯(记者 马 敏)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司法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为我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制定了针对性评审条件。

据了解,以前,司法鉴定人没有专门的职称评审标准,相关从业人员只能参评卫生系列、工程系列等职称,取得的司法鉴定方面的业绩,与其他系列评审条件很难对应,评审职称存在一定困难。此次我区专门增设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专业,解决了司法鉴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困扰。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此次评审,注重对司法鉴定人工作能力和经历的评价,结合工作实际,对参评人员日常年均工作量进行量化要求,明确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或其他类别司法鉴定的年工作案例数量,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办理的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例,作为业绩成果重要评价要素。坚持破除“四唯”,论文、论著、奖项等作为参评条件可选项而非必选项,司法鉴定的重大研究成果、高水平研究报告,重大疑难案例、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使用。

结合我区现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但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或贡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破格参评相应层级职称。初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由我区组织开展评审,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委托司法部进行评审。待我区储备一批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高级司法鉴定人,具备成熟的职称评审能力后,择机组建我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司法鉴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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