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有涉嫌串通投标案件线索。为准确把握该类案件证据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经济职务犯罪案件部门以此线索为突破口,就串通投标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等开展业务培训。
在培训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立法背景和法理依据,综合介绍了该罪的设立背景、打击效果和多次修订中的完善及随着经济发展呈现的多样性,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丰富的思路和经验。
据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承办法官通过解析串通投标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招标的具体规定、追诉标准的修改背景等对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多维度进行讲解和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并对立案标准第2项、第3项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和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