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单 瑞) 9月27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标志着我区用水权有序入市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完成。
在用水权确权上,《办法》明确,自治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的用水权管控指标的总量分配,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到县、分区管理、空间均衡的配置体系。县级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生产用水确权。确权对象包括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水源包括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探索推进非常规水源确权。生活和生态用水分配到县级行政区域,不确权到户。
在用水权收储上,《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用水权收储,对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纳入政府区域用水权管理;收储对象主要有四类,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没有进行交易的;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自治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在可交易用水权的范围、类型中,《办法》划分了区域水权交易、收储指标交易、节约指标交易、用水权的再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5类。比如,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其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可以交易;对于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项目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允许其再次投放市场进行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