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单 瑞)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回收机制;规范回收行为,畅通回收渠;加大财政支持,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加大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答复介绍,目前,我区正在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立法工作,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等部门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网络,做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指导、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装置,主动回收居民家庭过期药品。”
答复表示,近年来,各地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规范严格、社会信誉好的药品诚信经营示范店作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区各市县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918个,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厅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细化完善,精准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编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将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归于有害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家庭过期药品减量化、无害化水平。
答复表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药企、药店和社会组织参与药品定点回收和销毁,从而提高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