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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出台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马 敏) 9月15日,记者获悉,经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出台了《关于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权属公司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开展巡察工作原则、巡察机构设置与职责、巡察内容与方式、巡察程序与工作要求、纪律责任与成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实现对区属国有企业权属公司党组织巡察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填补了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在规范权属国有企业专项巡察工作制度规定方面的空白。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年内将启动第一轮巡察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发现问题,查漏补缺,积累经验,改进提高,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实现监督、整改、治理有机贯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切实做到以高质量监督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今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将坚持“433”工作机制,按《暂行办法》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权属公司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坚持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突出群众参与;坚持依法依规,突出规范开展的“四项原则”;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在基层落实情况、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向基层延伸情况、聚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三个聚焦”;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交叉巡察“三种方式”,规范巡察内容与方式,提高巡察工作质量;明确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企业年度评先选优以及党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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