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8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监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内容,邀请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和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
《通知》强调,严格禁止利用或变相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住宅、商业开发,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依约予以惩戒。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用地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在网上发布相关政策标准,及时公布相关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