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农民或因自家有一定的种养殖业,或因家中老人、孩子需要照顾,没有长期外出务工。农村务工经纪人便将这些富余劳动力组织起来,就近在一些企业、种养殖基地,做短工或季节性农活。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在工作时受到农机农具误伤等时有发生,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建议加大农村务工经纪人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素质。在与用工单位签合同时,劳务经纪人对劳务关系中安全保障性条款应进行细化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在保障村民增收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短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增强对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农村务工经纪人的组织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对农村劳务经纪人组织用工活动信息进行抽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符合劳动法规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权益。(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