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近日,银川市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已死亡的被告人年某某违法所得。这也是银川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被告人死亡后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本案原审被告人年某某曾担任某医院院长,负责医院医护管理和行政管理,参与处理医疗纠纷并接诊患者,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以被告人年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诈骗、恐吓、威胁、要挟等手段,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银川市检察机关提出公诉,2020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年某某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年某某在上诉期间因病死亡,银川中院依法裁定对其终止审理。2021年2月25日,银川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要求对年某某担任院长期间的违法所得43.313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同级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年某某的利害关系人李某某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年某某在职期间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被告人已经死亡,但仍应当对其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李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年某某在某医院任职期间的主要职责是医护管理和行政管理,较少参与具体诊疗,未参与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法院已终止对年某某的审理,检察机关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错误,建议依法裁定驳回原审公诉机关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解除对被告人年某某相应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上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