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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本报讯(记者 梁 静) 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区在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有了政策保障。

据了解,《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了灵敏有度的指标条件和触发机制,重点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问题,明确了总量测算办法,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更好发挥杠杆功能。根据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医疗服务价格将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将挤出“水分”,还利于民。儿科、精神等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项目以及特色优势突出、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医疗服务将得到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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