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5月24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全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严格管控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监管,全面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进出平衡”,有力保障全区重点项目和特色产业用地需求。
设施农业用地应合理确定用地需求,尽量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新增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尽量使用未利用地,严禁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要报政府备案,纳入县级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中补足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通过审核的设施农业备案期限为5年,已备案但3个月内未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自动失效,凡期限届满中途改变经营主体、用途、扩大规模、转让(转租)以及备案超期的,必须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4月底前汇总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年度项目列表,以土地整治项目形式提出整治意见,报县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审慎推进、稳妥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未办理手续且不符合现行政策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要限期恢复整改,涉及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