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毕 竞) 2月28日,记者获悉,日前灵武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8月,被告人夏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2张银行卡及U盾出售给犯罪分子,获利2200元。同月24日,犯罪分子冒充某公司总经理通过建立虚假QQ群对该公司出纳王某进行网络电信诈骗,王某向夏某出售的中国银行卡内转入58万元,后王某意识到被骗,当日向灵武市公安局报警。同年9月,夏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予以逮捕。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在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及U盾有可能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则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