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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

本报讯(记者 张红霞)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自治区内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县(市、区)政府,由于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补充耕地指标充裕的县(市、区)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补充耕地指标包括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项指标。

《暂行办法》明确,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必须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坚持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应当在满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库存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在100公顷以上、水田规模指标在50公顷以上、粮食产能指标在100万公斤以上的,方可交易;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需同时交易,不得单独交易。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和批次用地占用耕地需跨县(市、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必须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方式为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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