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见习记者 吴 昊) “我虽然喝酒开车,但我的酒精含量为50mg/100ml,怎么还构成危险驾驶罪了?”近日,灵武市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讯问马某过程中,马某向检察官提出了疑问。
2021年6月底,灵武市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时,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酒后倒车过程中撞到被害人黄某的车辆,在赵某与黄某协商过程中,同车的马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机构对赵某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含量141.9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赵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官进一步审查书证时发现,马某正是肇事车辆的车主。通过进一步讯问赵某,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案发当天马某一直驾驶机动车,赵某乘坐在车内,后二人到达宾馆门口,马某停好车进行房屋登记后,回到车内取东西准备入住时,因前方一车辆不能通行,在马某的指挥下,赵某坐到主驾进行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马某作为车主明知赵某与其一起喝酒,还将车辆交与赵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追加马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灵武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马某予以追诉。
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马某、赵某进行释法说理,马某、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均表示认罪认罚。日前,灵武市法院以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作为危险驾驶的共犯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