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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一美容机构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被罚

本报讯(记者 王 茜) 11月23日,记者获悉,银川市金凤区一美容机构不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近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北京中路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一家美容机构的多起消费投诉,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70号南楼营业房一家名为“栖桐国际”的美容机构经营的一款“天鹅绒雪花焕肤套”化妆品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系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对案情进行综合研判,发现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后,成功转为案件的“诉转案”,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结,给处在消费投诉处理最终端的监管所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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