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红霞) 日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的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发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的缓冲作用。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融资担保、税收优惠减免、仓储设施建设帮扶等措施,鼓励推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级市政府指导辖区内规模以上,即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5天的原粮加工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薄弱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度放宽企业规模要求,建立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以原粮为主,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杂粮,也可结合地区或企业实际,建立成品粮(以小包装为主)或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在轮换方式上,成品粮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70%。承储企业要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储备,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对未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执行调用指令、质量不达标的要扣除补贴资金,取消所有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中提出,各市级政府要鼓励探索创新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帮扶政策,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会责任储备顺利开展。同时,当地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承担好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把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