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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本报讯(记者 马 敏) 10月20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从制度层面和操作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职称评审,这是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总结了近30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对以往不够明确或散布于各个文件中的政策进行归纳和明确。

其中,基层定向职称的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区外来宁人员职称的确认,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

职称转评的规定,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延长,中级申报副高级须延长1年,副高级申报正高级须延长2年。

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对转评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倾斜政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

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解决办法。可通过2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可通过1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应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对于已取得本领域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证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的可视同符合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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