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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30元 报销比例提高至87%

我区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本报讯(记者 梁 静) 10月9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医保局于近日与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筹资标准和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适度提高了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并就优化和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0元,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元,政府配套的人均财政补助也将相应提高。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

2022年,对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3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6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40元,个人缴费9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210元,个人缴费120元。自治区财政厅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87%。参保人一次住院期间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由参保人出院年度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按出院时参保人参保状况负责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就医患者医疗费用时,只允许结算参保年度费用,不允许结算未参保年度费用。

允许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并明确了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在我区参保赴外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外省就医,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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