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15号提案获答复

将符合条件口腔类诊疗项目逐步纳入医保范围

本报讯(记者 单 瑞)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提交《关于将口腔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提案》,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就该提案进行答复。

据了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其中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预防性、美容类(包括牙缺失修复、矫正等)的诊疗项目,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从我区现行医保政策来看,已将儿童牙科治疗、口腔综合检查、牙体牙髓检查、牙体牙髓治疗、牙周检查、牙周治疗、口腔颌面一般手术等共计209个口腔颌面类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其中,牙脱敏治疗、简单填充术、洁治、牙面光洁术、前牙拔除术等23个项目限定为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参保患者按规定发生的其他186个项目的费用按我区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报销。

提案答复介绍,现阶段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城乡居民医保目前人均筹资水平仅830元。从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将口腔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表示,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水平,将符合条件口腔类的诊疗项目逐步纳入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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