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民族工作(二十二)

十八、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据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帮助10多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了文字。到2003年年底,全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现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党和政府还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利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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