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自治区政协委员联名建议:

宁夏各中级人民法院 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本报讯(记者 单 瑞) “截至2020年8月,宁夏‘休眠公司’或‘僵尸企业’约106360家,而全区各级法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同期本地区已审理终结的破产类案件仅87件。”今年,汪敬、王晓兵等9名自治区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在宁夏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提案》中指出,破产类案件数量明显偏低,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破产实施机制、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司法工作机制的不完善,亦或是破产法治化受阻的现状。

“设立专门审判庭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环境的必然要求。”第一提案人汪敬谈到,企业退出机制大体可分为两类,即行政注销与司法破产。行政注销方式是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虽然退出成本低,但其程序机械,相比之下,司法破产程序可通过衡量危困企业的清算价值和持续经营价值,判断破产清算和重整、和解程序的可行性,尤其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困境企业,法院适时引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不仅可以促进破产程序启动节点前移,避免企业资产耗尽后挽救无果,而且可根据企业制订破产方案,帮助危困企业摆脱经营困境。

建议在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培养专业破产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及效率,明确管理人成员,组建专业管理人团队,引领破产案件进程。在执行转破产案件组成合议庭时,由其执行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各中级人民法院应规范执行阶段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评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此外,建议制定“宁夏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宁夏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审判的管辖流程,在审理过程中注重破产和解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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