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朋友某乙酒后借车,某甲碍于情面出借摩托车,某乙驾车发生事故,某甲被判刑。日前,经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甲危险驾驶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某甲与某乙在银川市金凤区新华联广场烧烤夜市摊与朋友一起饮酒,某甲在明知某乙饮酒的情况下,碍于情面,经不住某乙的软磨硬泡,仍将其所有的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某乙使用,某乙醉酒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林某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乙当场死亡、林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金凤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甲明知他人饮酒还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其驾驶,车辆所有人某甲主观上放任他人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犯罪工具,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某甲所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予以认定,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提出了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