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民族工作(二十一)

十七、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动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国家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和办公室,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第一、第二批已收录少数民族古籍377种,其中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党和政府设立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族)、《汀格尔》(蒙古族)、《玛纳斯》(柯尔克孜族)专门工作机构,收集、整理、翻译和研究取得重大成果。

2009年6月,中央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文件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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