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毕 竞) 自治区总工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宁夏职工疗休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引领广大职工群众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7月15日上午,宁夏职工疗休养工作正式启动。
据介绍,2019年年初,自治区总工会成立《意见》起草组,负责起草工作。《意见》明确以生产、工作一线在职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苦脏累险和劳动强度较大岗位的职工,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患有职业病和慢性疾病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疗休养内容明确以休息疗养、健康体检为主的职工疗休养内容。疗休养期间,可适当安排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等。疗休养地点以全国工会系统疗养院或疗养基地为主,也可选择本系统的疗养院或疗养基地。
《意见》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意见》明确职工疗休养时间,区内疗休养一般不超过5天(含往返路途时间),区外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路途时间)。职工疗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范围,但是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活动。《意见》明确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区内450元/人/天,区外为650元/人/天,主要是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活动费用。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经费据实列支;国有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由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列支;其他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中据实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