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条款作为民法典婚姻家事方面的重大修改,首次将隐瞒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这不仅是对公民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而且有助于遏制隐瞒疾病的骗婚行为。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界定,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一些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参照原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或者外延于此范围,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有过大空间。此外,基于不同法官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范围的不同理解,很可能造成相同案件事实在审判认定上的不一致,对审判的公平性造成一定影响。
建 议
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解释予以明确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构建更加合理、公正的可撤销婚姻制度体系,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婚姻家庭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