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5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全面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以来,全区各类报告主体共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案(事)件11次。
当前我区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今年1月4日,自治区检察院牵头制定并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委、妇联、残联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将自治区高级法院和自治区残联纳入会签范围,细化了适用情形,明确了教育、医疗、救助、基层自治组织等机构的报告职责,规定各报告主体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情况进行逐案反查,强化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推动创建的强制报告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成为法律的刚性规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薛正俭说,目前,我区检察机关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不到位的书面发出检察建议3份,口头提出监督意见2次。经公安机关核查后,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6人,移交其他部门处理1人,正在核查4人。
全区检察机关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知悉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履行报告、查询义务,形成社会认同;监督加大落实力度,让侵害或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及时发现,涉案人员得到严厉惩治,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有效救助;监督加大问责力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