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建议:

从法律上完善重大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

我国现行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9种疾病,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两种,甲类传染病可采取强制隔离治疗、交通卫生检疫、尸体就近火化等措施。而针对39种传染病以外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性疾病,确需纳入传染病管理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4条规定,如果增列乙、丙类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如果纳入甲类传染病,只能由国务院决定。若要对该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性疾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非典都属于新发未知传染性疾病,流行前期无法归入任何一个级别的法定传染病,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中针对疫情防控的各种措施均都是已明确的传染病,不包括未知的新发传染性疾病。尽管原卫生部2007年印发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但该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低,直至今天仍然为试行版,且与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还存在明显差异。如该方案确立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分级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事件四级分级标准存在差异,且该方案未能明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分级标准模糊,不能明确地找到法律依据应对新发未知传染性疾病,影响了各级政府和相关的工作部门应对措施。

传染病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政府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采取何种防控措施,而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与响应程度和措施均环环相扣。

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建议,对未知传染病予以法律上的量化。可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0条进一步细化,通过规定不明疾病的暴发时间、蔓延范围、发病人数、流行病学特征等数据指标,以此量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程度、流行强度,并按照不同级别予以明确划分,以作为传染病的早期识别和防控。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0条中,国务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时限予以具体明确,用成文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提高防控决策效率。

赋予地方政府对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一定的紧急行政权。新发传染病的传染性和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立法上应具有预见性和包容性,在法律上明确发病人数、波及范围、暴发事件和危害程度达到法定标准后,当地政府可先行采取一定的法定传染病防控措施,然后层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传染病种类和等级,最终确认为何种传染病后,再调整防控措施。厘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与现行其他法或者条例之间的规范冲突,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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