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或规划的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或目标,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四)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产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方面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