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同时,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条例》强调,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并对公开募捐备案、合作募捐、公开募捐资格退出等事项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明确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慈善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但《慈善法》对遗产捐赠没有单独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遗产捐赠行为,很有必要。为此,《条例》提出自然人可以将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
(据《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