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民族工作 (九)

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合乎中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选择。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各民族可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中成立自治区域。根据这一规定,在后来的几年中,中国共产党帮助了一些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政权。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允许蒙、回、藏、苗、瑶、畲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情,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进入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对内蒙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在内蒙古建立民族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付诸实践,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步。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事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同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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