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
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各级示范村(社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县(市、区、旗)、示范州(市、地、盟)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共性特点和个性差异开展创建。推进示范评选规范化和各级各类示范区、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档案制度和数据库。积极搭建交流平台,推动“互观互检”机制化。
■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
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措施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由国家民委具体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构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级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