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地内树木出售给何某采伐。近日,永宁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何某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
2020年6月,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地内树木出售给何某采伐。2020年6月22日至24日,何某雇佣工人采伐承包地内新疆杨296株,全部为活木,根径在20厘米左右,经鉴定涉案活立木材蓄积量达118.3910立方米,数量巨大。该案经永宁县公安局移送至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本院公诉部门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接到该线索后,迅速立案,并在全国正义网中进行公告。同时,永宁县检察院还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何某滥伐296株新疆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滥伐林带使得农田缺少了保护屏障,农业生产受到北方风沙的侵害及干热风的危害,造成农业减产,人民生活环境受到破坏。经上级检察院批复同意后,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永宁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为涉案林木所属林带作为农田林网的主要体系,李某、何某滥伐林带内林木,致使农田缺少了保护作用,农业生产受到北方风沙的侵害及干热风的危害,造成农业减产,人民生活环境受到破坏,破坏的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从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犯罪嫌疑人李某、何某共赔付补植复绿费32856元,该款项将专门用于补栽树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