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近日,灵武市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平台发现,杨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问题。
经过查阅卷宗了解到,2017年杨某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而在缓刑考验期的杨某于2018年7月10日,与受害人王某在灵武市某KTV产生矛盾争执,并相约斗殴,杨某及其同伴持关公刀将受害人砍伤,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同年8月1日,杨某等人在灵武市酒吧一条街某KTV喝酒,又与冯某酒后发生口角并互殴,造成受害人徐某某轻伤二级。
杨某等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主动挑衅,两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社会影响恶劣,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但公安机关未对该案立案侦查,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杨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在监督立案过程中,灵武市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加快办案进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立即移送灵武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灵武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灵武市法院以杨某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灵武市检察院继续依托设立在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多渠道挖掘立案监督案源,今年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