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红霞) 9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我区将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我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重点围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为了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的各类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将同步进行清理,为支持我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清理工作预计将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