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自治区政协委员、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兵反映:

法援补贴应直接给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领取的法律援助补贴,是给予承办律师的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在内的补贴,不是律师的劳动或劳务报酬,也不应划归为正常的律师或律所营业收入,律所不应开具税务发票。

但是目前,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发放法援补贴时,均不是直接支付给法援案件的承办律师,而是支付给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发票。如此会导致的问题:法援补贴数额原本就远低于律师承办同类型案件应获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发放到律师事务所再由承办律师按照每个所规定的比例提取,使承办律师实际获取的补贴更少,部分案件甚至入不敷出。律所为法援补贴开具税务发票,增大了律所的营业收入,加大了律所税负,势必影响律所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和指派律师承办法援案件的积极性。

建 议

由法援机构将法援补贴直接给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再要求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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