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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意见要求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对法援重点服务对象加快办理进度

本报讯(记者 马 敏) 8月21日,记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做好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意见》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信息交流、互通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有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明确,在援助对象上,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安排人员值班,负责解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规政策,对来访咨询人员,应当登记来访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

此外,《意见》要求简化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情况紧急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即将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涉及人数众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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