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8月10日,记者从灵武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以查某某、王某某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日前,查某某、王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查,查某某因妻子生孩子,家庭经济压力变大,想快速赚钱缓解压力。在与堂哥聊天的过程中得知舅舅家有保险柜,便与朋友王某某合谋实施盗窃。2019年5月的一天,查某某约堂哥出来吃饭期间,借口家中有事需要急用车,随后偷配了其舅舅家的钥匙。2019年5月23日,查某某得知舅舅一家外出,便与王某某用租借的角磨机对放置于阳台西侧立柜内的保险柜侧面进行切割,后将保险柜内放置的黄金首饰、纪念币、翡翠手链等8万多元财物盗走。王某某为掩人耳目,实施盗窃后对现场进行了打扫,将保险柜侧面归位。二人盗窃得逞后前往盐池、定边等地将财物变卖,所得钱财全部挥霍。而查某某的舅舅十多天后向保险柜放置物品时,才发现财物被盗。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查某某的父亲提出,根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所以查某某盗窃其舅舅家的财务,是可以减轻处罚或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案查某某的舅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也不属于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故不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按犯罪处理,但考虑到查某某的舅舅对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查某某的父亲同意了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
灵武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查某某、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1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查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