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喝醉酒居然开车上路,而且“高调”与保安发生争执,54岁的宋某注定要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日前,贺兰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7日,宋某独自在工地饮酒后,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工友王某停放在贺兰某小区东侧门口的小型普通客车启动,行使30米左右至小区地库门口,并与保安发生争执,长时间僵持,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过道上,路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在事发现场准备了解事情经过时,发现宋某身上酒味浓烈,后经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86.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贺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宋某具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而宋某醉酒驾车属挪车行为,情节较轻,其悔罪态度好,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贺兰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宋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责任意识,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哪怕酒后开动车辆的距离再短都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