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何晓宇 通讯员 林永福) 6月30日,记者从石嘴山市纪委监委获悉,该市近期印发了《石嘴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办法》所指的澄清正名,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对受到诬告陷害、错告或者不实举报影响的干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其澄清正名,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办法》规定,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一是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是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是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同时,结合工作实践,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暂不予澄清。
今后,石嘴山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按照分级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对不实举报加强分析、仔细甄别,善于发现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问题线索,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受到诬告的干部澄清正名,着力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和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