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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出台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

本报讯(记者 郝 婧) 8月6日,自治区药监局在总结2024年试行规定实施成效基础上,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及配套《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新规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医药领域营商环境。

此次修订紧扣药品监管执法实际,动态调整免罚事项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法规新增2项不予处罚情形,删除不合格中药饮片轻微免罚相关条款,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修订后清单共设置不予处罚事项14项。统一基层执法裁量标准,明确将“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界定为500元以内,配套新增《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收缴物品清单》文书范本,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坚持宽严相济监管导向,对轻微违法行为落实教育优先,通过责令改正、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同时划定监管红线,对于触碰药品安全底线、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以及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严禁适用免罚,切实贯彻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

自2024年版试行规定落地以来,全区药品监管部门累计适用免罚案件45起,其中轻微不罚8起、无过错不罚21起、首违不罚16起。制度实施有效减轻中小微医药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充分彰显柔性执法温度,实现法理与情理有机融合。

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托案卷评查、专项执法监督等举措,推动免罚规定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健全的法治监管体系护航宁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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