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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马 敏 陈美慧) 7月31日,记者获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废旧立新、配套上位法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为宁夏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夯实法治根基、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遵循上位法的精神、原则,承接强化上位法的制度规定,既对我区民族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予以立法确认,又兼顾长远对仍需探索实践的内容作出原则要求。

《条例》要求组织开展“五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五观”,加强对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推广展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建共享工作机制,特别将我区“四大工程”经验做法转化为具体规定,明确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分类施策实现精准化、全覆盖宣传教育。立足本土实践,将红色资源利用、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等纳入制度规范,以法治方式夯实精神和文化基础,画好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最大同心圆。

《条例》将我区成熟可行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明确建立健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机制,要求有序推进各族群众跨区域双向流动融居,规定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建设布局规划,统筹新建住宅小区、分配保障性住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吸纳“银川多民族社区居民亲如一家”的样板经验,明确规定支持打造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品牌,加快构建互嵌式社区环境。对青少年交流、志愿服务、群众文体活动、旅游业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等予以细化,用制度温情呵护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条例》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形成山川共济、城乡融合、区域联动的发展格局,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民生保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全面振兴等逐一作出规定,特别是把闽宁协作30年实践成果固化入法,明确深化东西部协作,完善闽宁协作机制,拓展协作领域,创新协作方式,让跨越山海的携手共进成为中华民族手足情深的最佳写照。

《条例》细化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明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创新方式载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对我区连续42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活动的实践经验予以立法确认,明确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月。并对工作经费保障、提升治理效能、监督投诉举报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将“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入法,多措并举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全维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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