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 茜) 7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获悉,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50号),8月1日起,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正式纳入3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全区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企业须立即开展全面自查,确保设备合规运营。
自8月1日起,所有出厂、销售及经营性使用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含交直流充电桩、随车充电装置),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3C标志,无证产品禁止流通、禁止对外运营使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6519-2025)将于11月1日正式执行,能效不达标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对11月1日前已出厂的存量设备,应在2027年11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要求各充电运营单位逐台核对3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严禁证书过期、伪造、失效、参数不符等问题;检查桩体、电缆、充电枪接口完好程度,现场测试急停按钮、设备防护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有效性;规范站内线路敷设工艺,核验接地、防雷、绝缘防护各项指标,彻底消除漏电、短路等电气隐患;配齐并定期更换在有效期内的消防器材,常态化清理场站堆放纸箱、杂物等易燃物品;建立完整的设备基础档案、日常巡检记录、隐患整改台账,自查发现问题做到立行立改、逐项销号、闭环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经营主体在新增、扩容充电桩采购环节,必须核验设备有效3C认证标识及证书,产品性能严格对标《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 39752-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GB 44263-2024)国家标准。严禁采购、安装、投入使用无3C认证、非标、淘汰劣质充电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