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 敏) 6月18日,《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对口协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对口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规则》明确,自治区政协对口协商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举办,组织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就确定的相关议题,同对口联系的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服务科学民主决策、助推决策贯彻落实。对口协商会议活动列入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年度会议活动计划,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专门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对口协商情况写入工作总结,向政协主席会议和政协常委会会议报告。
《规则》强调,对口协商应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平等协商、有序协商、真诚协商,坚持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相结合,在协商中汇聚智慧和力量。对口协商的议题应聚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选择有关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协商议题由各专门委员会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同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也可由自治区政协主席点题。对口协商可围绕某一议题单独开展,也可结合提案办理协商会、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等进行。
《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组织开展对口协商的程序。对口协商会议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按程序报审。对口协商前可组织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开展针对性调研、线上研讨交流等,为深度协商互动奠定基础。对口协商会议可请本专门委员会分管副主席参加,确有必要可邀请自治区政协主席出席。参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专业性,同时兼顾委员参加政协履职的均衡性。邀请对口协商的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与协商议题紧密相关。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界别群众参会交流,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人。对口协商会议一般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协商程序包括部门介绍情况、委员发言、互动交流等,确有必要可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对口协商成果也可视情况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