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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举措

本报讯(记者 纳紫璇)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从明确准入情形、严格规模管控、规范论证审查、加强规划管理、做好台账管理五个方面,优化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措施、明确准入清单,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提升土地资源要素精准化配置水平,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支撑作用。

《通知》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服务于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且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7类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通知》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分阶段总量控制(“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规模的10%。

《通知》要求,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阶段,可同步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可替代项目选址合理性论证,但项目选址合理性论证不得替代详细规划,不能作为核提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自2021年以来,以城镇批次形式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包括村庄规划或“通则式”管理规定覆盖的、未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村庄建设用地或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均须纳入市、县年度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管理台账,在国土空间规划五年实施评估时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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