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振星 见习记者 张 雪) 4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确立了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交通运输执法职责,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具体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活动。为了明确区、市、县三个层级执法事权,《条例》规定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职能实行自治区级统一执法,其他执法职能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实行统一执法。
针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执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处罚裁量权过宽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基本制度,创新规范了执法检查的方法、措施、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维护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条例》从资源配置、科技赋能、队伍建设、尽职免责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执法保障体系,确保执法力量与任务匹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条例》明确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联动指挥、证据采集等环节效率,实现“智慧执法”,同时建立激励保护和容错机制,严禁干预阻挠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条例》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章节,构建了交通运输执法“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责任体系等,加强了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