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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

宁夏登记遗体和人体器官志愿捐献者18969人

本报记者 束 蓉

捐献器官(组织)的意义,在于传递爱心、让生命永续。截至今年12月份,我区登记遗体和人体器官志愿捐献者18969人,实现遗体捐献72例、眼角膜捐献14例、人体器官捐献3例。

短短数年,宁夏遗体和人体器官登记捐献志愿者呈倍数增长,器官捐献不再是讳莫如深的话题。正如宁夏眼科医院院长盛迅伦所说,从零捐献到1万多的捐献登记人数,这份成果的背后是我区相关部门所持续作出的努力。

2017年,宁夏眼库通过验收,在宁夏眼科医院正式成立;同年,宁夏红十字会批准在宁夏眼科医院建立角膜捐献接收站,标志着宁夏眼角膜捐献、移植工作步入正规化。但遗憾的是,因多方原因,眼库建立2年,库存为零,未完成1例眼角膜捐献。

与之相对的是,宁夏每年有4.98万人因眼角膜病致盲,他们中大部分患者可以通过眼角膜移植手术重见光明,但由于眼角膜来源不足,不少人只能终日与黑暗相伴。经各方面努力,2020年9月1日,《宁夏眼角膜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眼角膜;自主捐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立遗嘱。捐献人死亡后,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捐献登记的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应当及时通知眼库做好眼角膜获取前的准备工作。为了加大对捐献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人文关怀,有力推动和促进更多公众参与到眼角膜捐献活动中。《条例》从各方面加大了对捐献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如“眼角膜捐献志愿者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志愿登记”,眼角膜捐献人的配偶、兄弟姐妹以及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需要眼角膜移植时,优先予以安排;同时规定了捐献人信息保护、人道救助等权益保护措施。

我区还制定了捐献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全区各级红十字会的大力宣传和推动下,在移植医院和各医疗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遗体捐献、人体器官捐献、角膜捐献等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我区筹建了宁夏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组织成立了宣传教育中心、组建了志愿服务队,设立宣传点。各地级市红十字会成立了“三献”工作站,县级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三献”工作,我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每年都成阶梯式增长。

目前,银川市松鹤陵园22名青年工作人员全部报名成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志愿者张晓玉说:“一开始,我对器官捐献这件事不太理解,觉得从自己的身体里取走器官是无法想象的,很难去接受。但是陵园工作的两年来,以及参加公益活动的经历,让我了解到助人为乐的意义,我也就坚定了自己捐献器官的想法。”

“看着这些年轻人这么有爱心,我挺感动的,这不仅是宁夏器官捐献事业的进步,也是‘后浪’奋力奔涌的证明。”宁夏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赵虎说。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发展,自治区红十字会与自治区人民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相关人员近期开展调研。据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配合,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医院将进一步从队伍建设、设施配备、技术提升、协调配合、宣传动员、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推动我区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造血干细胞捐献与移植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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