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群众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重要载体,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美丽新宁夏汇聚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八条 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月”。

--> 2021-09-30 1 1 华兴时报 content_37495.html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