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用爱扶正“长歪小树”

灵武检察院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

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小红(化名)因为“姐妹义气”参与了一起未成年人非法拘禁案件,但因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小红刑事责任,但小红的行为构成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灵武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决定针对小红开展训诫和定期帮教。

检察官杨志伟介绍,15岁的小红处于人格形成的关键期,法律认知薄弱,没有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因而采用非法暴力手段解决同学矛盾。检察官严肃批评了小红的行为,并分析了她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小红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自己一定牢记教训,改正自身错误。针对小红的家长在家庭教育上存在的监护缺失、缺乏亲子沟通交流的问题,检察官从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强化日常监管教育等方面提出建议,要求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为了将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预防再犯罪工作做的更加细致、专业。灵武市检察院聘请专业社工对该小红和家长开展为期3个月的帮教。杨志伟说,聘请社工开展帮教工作,一方面可以密切跟踪观察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回归社会情况,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法律和亲子教育,引导孩子和家庭走向正轨。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犯罪高发情况被广泛关注。”杨志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降低,在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施行,检察机关也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我们开展训诫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创新举措,也是为了探索严重罪错人分级干预矫治工作新路径,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避免罪错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 2021-08-05 灵武检察院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 1 1 华兴时报 content_35369.html 1 用爱扶正“长歪小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