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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二十三)

十九、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东西部之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频繁,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利益分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摩擦和纠纷有所增加,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矛盾和问题。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时,要始终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

要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把引发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和制度来规范、协调民族关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科学内涵,坚持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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