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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检察机关部署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

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4月22日,自治区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做好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

通知明确,监督范围包括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遗址、旧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中国共产党创建初期、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红军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重要的军事活动开展场所和纪念地、纪念物,著名军事工作者故居、为确保军事斗争胜利而光荣牺牲的英烈墓址以及上述物质载体所承载的红色革命精神。

重点监督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或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红色文化遗址和烈士纪念设施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的;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等9种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要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全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对损害革命文物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承担文物修复责任、赔礼道歉等。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文物保护、退役军人事务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革命文物保护的合力,必要时建立省际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红色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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